(四)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移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二、主要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四)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五)拟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审核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研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三)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