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的规定,设置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事项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高层次议事机构,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并入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职能调整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综合性、全局性、超前性的特点,加强对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的职能,不再承担各部门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指导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再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改革开放的试点,不再组织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工作,分别移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部门。
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以及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移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地区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