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省辖地(市)价格事务所正、副所长以及申请复核裁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其他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价格鉴证人员培训均采取统一教材、自学为主、集中培训、统一考试的办法。
第五条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至少要有3名人员取得普通《资格证书》。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至少要有5名人员取得复核裁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普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3年以上价格工作或从事1年以上价格鉴证工作。
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复核裁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从事价格鉴证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者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所在价格事务所的证明材料,申请证书类别;
(二)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第(二)、(三)项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参加符合条件培训班并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申请普通《资格证书》按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价格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价格事务所同意后,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报设立该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备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资格材料验证后,将《资格证书》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颁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