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五、实行规范的电费收缴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农户的电费按月收取,收取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乡村干部、农村电工用电必须装表交费,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农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要与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镇电管站的电量、电价一起,分自然村向农民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投资力度。按照电网企业拿一点、农民自己筹一点、地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与当地城镇居民执行同一电价水平。
  七、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制定、颁布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省区,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尚未制定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省、区,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抓紧制定。
  八、加强对农村电价的检查和监督。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核定各县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具体落实到各乡镇电管站。要结合农村电价整顿,在近期内开展一次对农村电价的大检查,重点检查农村电价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向农民乱收费的;对徇私舞弊以用电作人情交易,用电不收费、少收费而向其他农户乱摊电费的;违反规定不向农民公布电量、电价、电费的,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以上各项措施,请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落实。各地制定的分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要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电价整顿和检查的情况,要在6月底以前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关于***县农村电价的公告(式样,适用于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
  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关于***县农村电价的公告(式样,适用于非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