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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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