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 价费字[1992]59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