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经更新改造后符合以下条件,需要单独核定价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核定。
(一)服务条件及服务质量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特级标准的;
(二)服务设施规模小、档次高、超过本等级标准,达不到上一等级标准的;
(三)有其它特列情况的。
对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的,核定价格不得超过上一等级的最低价。
第五章 餐馆价格
第二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餐厅经营的饮食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
制定饮食品价格要遵守国家关于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餐厅自制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原材料成本、燃料和毛利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1-销售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配料、调料;成本燃料率按原材料成本总和的5-7%计算。
餐厅外购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进价和加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进价×(1+酒水加价率)
进价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五条 餐厅饮食品执行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以餐饮直接成本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 特级、一级宾馆招待所可适当收取餐饮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宾馆招待所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宾馆招待所不得违反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申请价格核定和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等级。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