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部分省市的中、小学中,出现了以个体捐资者的名字命名教室、建筑物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各类建筑物和教室命名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有校(园)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
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公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境外人士捐资建设的校内各类建筑物,如需冠名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时要先征求有关外事或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