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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规模、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和年平均进书量,参照馆舍条件等情况,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强图书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图书馆学和与本校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应是中专毕业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二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用、待遇、评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校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对中等专业学校图馆工作人员工资按其岗位分别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五章 经费 馆舍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重视馆藏建设的投资,每年的文献购置费应不少于全校教育事业费的3%。
  学校应从计划外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购置文献的费用。
  全校文献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
  (一)馆舍应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教师教学资料室、办公室。
  有条件的馆应设视听资料室。
  (二)阅览室应保证有足够的阅览座位。座位数占学生总数以640人占14%、960人占3%、1280人占12%、1600人占11%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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