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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1997年4月7日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建设,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的性质和任务采集所需各种类型的文献、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文献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文献检索技能。
  (四)充分开发馆藏文献,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图书馆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在满足读者的需要。
  第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馆藏基础,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的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逐步形成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
  (一)采集的文献应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主,兼顾其他需要。其中专业文献(含文化教育文献)应不少于总藏总的70%。
  有条件的馆可增加视听资料的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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