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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件、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卫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理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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