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1997年2月1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