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将经费使用情况和总决算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国家体委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对委管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研究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国家体委政法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消或修改已签定合同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细目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政法司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课题不按时完成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一经发现,国家体委政法司有权中止合同,撤消该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委管项目资格。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填写《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及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体委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结题方式。各项目具体的结题方式,由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体委政法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通过后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办法,经国家体委政法司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人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审组长。项目评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委政法司。评审合格者,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