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的现行的法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下,许多已不适应新情况。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立法速度,改变某些立法滞后的状况。同时,对实践中不完善的规定加以补充,不适合的地方予以删除。尽快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证。
二、进一步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建立由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内容和谐一致的公安法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完成好这样一项工作并非易事,必须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有立法权的市的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大家的努力,才能使现在形成的公安法规体系框架既对公安法制建设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又能为今后公安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科学地进行公安立法工作的预测,制定合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保证严格执行。公安立法工作如果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规划,不改变只顾眼前、遇事而立、随意而立的现状,就不会改变现有公安法规之间一些不协调、不配套、相互矛盾的状况,也就搞不好公安法规体系的建设。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我部也根据要求制定了二个“五年规划”和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从整体上看,我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好的,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虽然没有完成,但已公布实施了一大批有关公安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完善公安法规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之时,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把缺口较大的组织法规和维护社会治安急需的法规,作为立法重点。立法时既要立足于现实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将来情况的发展;既要考虑本部门的立法计划,又必须考虑整体公安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一经形成,就必须严格执行。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对公安立法工作进行科学的预测,在清理、分析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预测,结合编制立法计划,就建立本业务系统的法规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立法规划,以期更好地指导公安立法工作,使公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安法规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必须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完好,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立法计划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计划一旦制定,就应力争按计划完成。
(二)切实加强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为了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事项作通盘考虑,综合分析。“立”就是针对立法项目中的缺口,解决为公安工作所急需,而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呈空白状态的项目,将那些现实斗争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整体公安法规体系。“改”就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现象,将那些不适应公安执法工作需要的项目进行修改,其中包括一些在法规体系中组成结构不合理而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废”是将已经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予以废止。另外,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凡是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最好不要搞新的立法;凡是属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内容,不管涉及几个部门,都应当统一立法,不能各行其事;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从不同角度解决了的问题,就不必抽出各有关内容另行“拼凑组装”,再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今后五年,应重点补缺和修改严重不适应需要的法规。到本世纪末,使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规。2000年后再拾遗补缺,并调整结构,到2010年,形成相当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公安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不仅是指导立法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对公安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公安立法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