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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5.边防管理法规。指调整陆地边境管理、海上治安管理、边防检查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公安组织法规在横向构成上主要应由这样几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
  1.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名称、构成、地位、体制、权限、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法规。它主要调整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2.人民警察管理法规。即有关人员警察录用、考核、任用、选拨、晋升、职级、管理方式、奖惩、辞退等方面的法规。
  3.警衔管理法规。即人民警察警衔的评定、标准、晋衔、选升、标志式样和佩戴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法规。即有关人民警察学校教育、在职培训、提职训练、晋级训练、警种专业培训、职级培训等方面的法规。
  (五)警务保障法规在横向构成上由下列几方面法规构成:
  1.执行职务法规。即从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为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和顺利地执行职务所制定的法规。
  2.劳保、福利待遇抚恤法规。即有关人民警察工资、津贴、福利、保险、待遇、抚恤、优待等方面的规定。
  3.公安后勤保障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财会制度、警用装备等方面的法规。
  4.公安科技法规。即有关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而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科研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的法规。
  (六)公安监督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法规组成:公安督察法规、控告申诉法规、执法监督法规、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法规、公安赔偿法规。
  1.公安督察法规。即有关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法规规范。
  2.控告申诉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控告、申诉案件的法律规范。
  3.执法监督法规。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
  4.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复议、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定。
  5.公安赔偿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就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公民、组织损失进行赔偿所制定的具体程序规定。
  公安法规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应该是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配套的一个有机整体。它的横向构成是由上述六部分法规组成,纵向构成应该是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由以部门主体法规为核心而形成的等级、层次不同的公安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公安部门规章组成。这里所说的“部门主体法规”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首先,它是调整公安工作某一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规;其次,在该工作领域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其相抵触或冲突;第三,它是制定该项工作的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如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应当制定一个《道路交通管理法》,将其作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主体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诸如《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规的法律依据。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法规体系的基本轮廊。在这里,法律、法规的制定、发布机关权力越大,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越高,在公安法规体系中的等级、层次也就越高。作为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还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二个层次,在编制公安法规体系框架表时,因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很大,且底数不清,故没有收入。从表上看,纵向层次依次是:法律(包括人民警察法)、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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