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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6)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22.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本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25.企业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5)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6)财务费用;
  (7)投资损益;
  (8)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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