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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1998年3月20日 财会字〔1998〕10号)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是:
  (1)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因销货退回支付的现金);
  (2)收到的租金;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包括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2)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5)支付的所得税款;
  (6)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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