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会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财工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使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真实体现国家的财税政策,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现将审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出具报告。
二、在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时,事务所应当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并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评价,合理评价审计风险,编制并有效地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范围,并应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缴纳国家的各项税金和其他应缴纳款项的情况,是否已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公允反映;
(二)外商投资企业遵守《
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包括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外汇买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进行重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