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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失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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