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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5)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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