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基础,促进提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从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状况出发,当前应当集中精力抓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因此,我部近期暂不进行高于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的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较好或者规范化工作进展迅速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在《办法》基础上制定旨在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更高考核层次和考核标准,报我部备案。
(四)建立联系点和信息交流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和整改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进行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和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到5个基层单位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联系点,定期了解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同时,要加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面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我部通报一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开展情况。
以上通知,请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化的组织实施;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