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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3日 财工字[1997]118号)


电力工业部:
  现将《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
            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水电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周转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专项安排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有关规定已回收和应回收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有偿方式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符合水电发展规划,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促进水电前期工作;
  (三)实行项目管理,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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