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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
 国债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 财国债字[1997]27号)


各国债代销、包销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4号公告,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从5月1日开始发行,由各银行储蓄网点、国债一级自营商营业机构、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网点面向社会发售。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发行要面向个人的指示精神,切实从措施上保证个人购买国债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本期国债发行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原则,做好向群众个人的发售工作,保证群众方便地购买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进行交易所的场内挂牌分销。
  2.为保证国债券投资人购买国债的安全性,本期国债采取发售实物券的办法,暂时停止办理国债代保管业务,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开出国债代保管凭证代替实物券面。
  3.在本期国债发行期间,各销售网点要设立发售专柜,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有条件的销售网点,应积极开展上门服务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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