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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
 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 财基字[199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
           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财政预算安排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无偿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
  (一)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
  (二)原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经公司制改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施工企业更新、改造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技术装备。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施工企业以下因素择优安排专项资金:
  (一)人均国家资本金情况;
  (二)技术准备状况;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四)企业经营效益情况;
  (五)其他特殊因素。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选择少数急需国家给予支持的中央级施工企业,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格式附后),并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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