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
 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财基字[1997]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
     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
          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
           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务包括:
  (一)国家预算内中央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
  (二)特种“拨改贷”资金;
  (三)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以上三项资金都属于国家债权,凡是借用三项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都适用本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建设银行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对有关财产提出处置意见。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清偿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