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
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财预字[1997]145号)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中旬,财政部根据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向财政部报送的下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中央部分)预算,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水利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二)水利部于12月下旬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度讯,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
(三)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下年1月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下年1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
(四)国家计委对水利部报送的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