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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将继续派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开展工作,并就地选择部分重点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也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都要组派抽查组,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四)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一并进行。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确交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层层抓好国务院《决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要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落实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组织清理检查机构下发的《处理决定》或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有无继续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了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有无违反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问题。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四、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除电力系统外,均从6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事机构须在9月底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含组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从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新的违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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