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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4年3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公布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代替)

国家体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
 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体计财一字[199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
  现将《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
  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文化处。

附件: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国外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委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长期派出国(境)外工作三个月至三个月以上的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体育医务人员、体育院校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外派体育技术人员)。

国外生活费用全额包干制

  第三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受聘期间,不论所在国(地区)环境和条件如何,不论聘方提供的聘金多少,一律实行国外生活费用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范围如下:
  (一)伙食费用;
  (二)饮料费用;
  (三)水、电、煤气燃料、卫生费用;
  (四)交通费用(包括汽油、修理、汽车保养及保险等费用);
  (五)交际费用;
  (六)通讯费用;
  (七)办理各种公证、证明及当地居留证的费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电器购置费用;
  (九)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
  (十)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每月生活费用包干基数为600美元,若聘方提供的聘金不足600美元/月,不足部分由国家体委对外体育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补给;若聘金超过600美元/月,超过部分实行分段分成办法:
  聘金在600美元以上(不包括600美元)、1000美元以下(包括1000美元)的部分,30%留归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70%上交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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