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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颁发《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务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本年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数额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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