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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物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举办的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的文物艺术品展览收入。
  (三)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取得的收入。
  (四)文物维修设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文物维修、恢复、复原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复制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咨询鉴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取得的收入。
  (七)影视拍摄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经批准为影视拍摄提供文物藏品和文物场所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导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文物导游服务取的收入。
  (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上述十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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