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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财预字[199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快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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