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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对应该招标发包而直接发包,以及出卖图签证照、肢解发包工程和转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利用工程承发包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抓紧立案,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制度建设
  目前,全国已有176个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对加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推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建立,防止“条子工程”、“人情工程”以及利用工程承发包之机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全国还有172个地级市(地、州、盟)尚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于这些地级市,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者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今年底以前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要学习和推广江苏省的经验和做法,凡已经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所有工程的招标投标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再搞场外交易。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每项业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运作有序。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对工程交易活动的服务职能。
  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问题的发生。对那些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泄露标底、弄虚作假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建筑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以《建筑法》为依据,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修订或废除与《建筑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内容。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又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甚至徇私枉法行为,保证《建筑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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