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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失效]

第五章 澄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第二十二条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进行标价比较。
  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四条 凡评标价高于标底10%或者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的投标人,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七章 定标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在评分时,严格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评分,推荐综合性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在综合分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中标。
  第二十七条 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
  (一)评标价:以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标底的按比例减分;
  (二)施工能力: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务和设备等因素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二十八条 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评标价 分值范围:50-70 均值60
  (二)施工能力 分值范围:10-18 均值14
  (三)施工组织管理 分值范围:8-12 均值10
  (四)质量保证 分值范围:6-10 均值8
  (五)业绩和信誉 分值范围:6-10 均值8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根据组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
  (二)招所有评标价均超过标底10%,建设单位应首先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可与投标人议标;若议标不成功,可重新招标;
  (三)如所有评标价均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可选择议标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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