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