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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评标价 分值范围:50-70 均值60
  (二)施工能力 分值范围:10-18 均值14
  (三)施工组织管理 分值范围:8-12 均值10
  (四)质量保证 分值范围:6-10 均值8
  (五)业绩和信誉 分值范围:6-10 均值8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根据组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
  (二)招所有评标价均超过标底10%,建设单位应首先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可与投标人议标;若议标不成功,可重新招标;
  (三)如所有评标价均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可选择议标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八章 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由单位编制评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表格等附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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