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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五)为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的技术课题研究和试验提供技术和设备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负责:
  (一)行使《国际移动卫生组织业务协定》规定的签字者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有关中国加入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在财务和业务发展方面的事务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岸站的运营和通信的费用结算。
  (三)各用户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履行的船站启用申请、变更和注销手续,核配船站识别码,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四)船站的租赁业务。
  (五)中国生产船站设备的厂家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申请类型批准。
  (六)编印并向用户提供(船站使用手册)及有关资料,负责国内用户的咨询工作,协助用户选用船站类型,组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七)收取有关手续的必要费用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费用。

第三章 船站的购买、租赁、设置、安装

  第九条 船站系无线电通信设备之一,船站的购买、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船站的租赁必须经过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在客货轮、油轮、钻井平台、渔船、游艇、海洋科学考察船和其他各种水上设施及运载工具上设置船站,须在投入使用一个月以前由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与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进行联系,填写规定格式的启用申请表,并由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负责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办理启用手续。用户在获得识别码后(其中A型船站须按预定的日期与指定的岸站进行启用测试,经岸站确认船站合格后),方可接入卫星系统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购买船站前,须确认该型船站已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类型批准。否则,不予办理启用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船站的安装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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