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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
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交通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对外承办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时,指派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英文为BEIJING MARINE COMMUNICA-
TION AND NAVIGATION COMPANY)作为中国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签字者和进行投资的经济实体,并作为中国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负责的惟一经办机构。
  第七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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