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于扩大服务范围的资金来源和有关证明。
七、已获准使用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邮电部发布的《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用号码不得出租、转让,也不得将专用号码作为与其它经营单位合作经营的条件,若违反专用号码使用规定,电信政务司将即收回所核配的专用号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核配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在具备规定条件后向电信政务司申请办理。
八、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参加各种评比、评选活动。据各地反映,近来社会上一此致社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一些新闻媒体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无线寻呼台、电话信息服务台等电信经营服务单位开展评比、评选活动,并要求经营单位提供资金赞助。这此单位不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无科学的测评和考核技术手段,有的只是采用社会用户投票推选,有有甚至只凭经营单位赞肋资金款额多少来确定名次,并予以公布。这些做法既不科学、以不合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竟争。最近邮电部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国务院领导已有明确批示,要求予以制止。请各单位自觉执行。
请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分支机构及相关单位,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
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
A表 业务种类:无线电寻呼业务
项目 内容
分支机构名称
性质(子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