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概况;
6、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7、总公司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8、分公司欲购或已购的主要设备情况。
(二)子公司: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成立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3、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子公司概况;
6、子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8、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9、子公司欲购或已购的主要设备情况。
三、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在所有批准的城市向社会正式开放业务。逾期不能开通时,经营单位应以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审批机关审核,无正当理由的,将从该经营单位的服务范围中取消这些城市;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经营单位应在联网台(站)正式开通业务后的15日之内,填写《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报送电信政务司,并同时抄送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五、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改变经营主体,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的持有者是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单位如发生改变企业性质、资本组成、增资扩股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必须事先向电信政务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经营单位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单位自行改变经营主体,或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视为无效,由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六、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后,申请扩大服务范围,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扩大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
2、已开展电信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