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司〔1997〕130号)


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加强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制定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经营审批和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为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完善经营服务机构、理顺关系。各地分支机构和联网台(站)要自觉接受当面地通信行业不管部门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依法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年报统计和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在报送年报统计表时还要认真填报“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各地分支机构要把联网台(站)的经营服务情况等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情况报告表”,并自学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必须在二个月之内与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在落实分支机构以后及时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由当地省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核查手续。各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应是总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公司(股份须占节51%以上)。向当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联网台(站)核查手续时,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材料是:
  (一)分公司: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