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所一般是指邮电企业发给日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邮电业务的专门机构。代办所视同邮电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代办点不发给戳记,只代办单项邮电业务。
第七条 代办所(点)是邮电通信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邮电企业应将其纳入当地邮电通信服务网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
第八条 邮电业务可由个人、地方政府或单位、邮电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等采取以下形式代办:
(一)承包代办;
(二)联办;
(三)股份制联合经营代办;
(四)连锁经营代办;
(五)其他形式的代办。
第九条 邮电委代办程序:
(一)由代办单位向当地邮电企业提出申请。包括:
1.代办单位名称(姓名)及详细地址;
2.拟代办的业务种类;
3.代办单位现有的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人员、场地、房屋、用具等);
4.其他。
(二)经邮电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邮电企业与代办单位签订代办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代办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代办所(点)地址;
(二)委代办方式;
(三)委代办邮电业务项目和范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代办单位的经济担保责任);
(五)委代办邮电业务营收结算办法及交纳程序;
(六)代办费标准及支付形式;
(七)代办合同终止条件;
(八)违反代办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九)其他。
第十一条 签订代办合同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代办合同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代办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代办单位愿意继续代办邮电业务,应重新签订代办合同。
第十三条 代办合同一式两份,邮电企业和代办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 代办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具备承办邮电业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工作责任心强,愿意为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