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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1993年10月24日公布)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范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执行,具体操作可按本意见第二、三、四条处理。
  二、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而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应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并相应调增或调减已提折旧数。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纯属于战备用的固定资产(平战结合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四)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也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及平均年限法折旧率规定如下: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1.机械设备           10年       9.70
  2.动力设备           11年       8.82
  3.传导设备           15年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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