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
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1993年10月20日公布)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要,根据全国邮政工作会议关于清理、修改邮政规章制度的精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首批对现行国内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全网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改变部分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要求。
(一)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一般应以现行规定为准,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可适当放宽。放宽后的最大重量以10公斤为限,最大尺寸以长度不超过90厘米,长度以外最大横周不超过120厘米为限。对超大的邮件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必须请用户使用封装箱或坚韧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确保邮件在传递过程中不破损、不散失。各邮政营业部门应备足封装用品,供用户选择使用。
(二)改变国内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规定,由现行的长15厘米、宽10厘米,改为长16.5厘米、宽10.2厘米,与信封GB/T1416-93国家标准普通信封最小尺寸一致。国内明信片的最小尺寸不变。
(三)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仍维持现行规定。对超过包裹最大重量、尺寸限度的批量超大包裹,可收寄后由收寄局所在的市、县局负责组织点对点的汽车专车运输,直接投递,不得发交火车或发他局经转。如投递局同意,可以与投递局协商解决投递问题。
(四)印刷品必须平直封装,不得卷寄(包括邮发报刊的圆卷)。从明年1月1日起,对卷寄的印刷品一律作退回处理。纸质品包裹,除怕折必须卷寄的以外(如挂历),也必须平直封装。
二、目前,全国大多数市、县局都已经邮总批准开办邮政快件业务,部分尚未开办的市、县局在具备条件后是否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但必须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并对外公布。1992年4月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随即废止。
三、使用微机处理邮件的,为提高处理速度,充分发挥微机效能,在打印、登单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但手工处理邮件的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