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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收费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收费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1993年05月18日公布)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群众来信反映有些邮电企业超越资费管理权限,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用户的负担。这种作法损害了人民邮电的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邮电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强邮电部门的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邮电企业均不得超越资费管理权限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凡不符合邮电部规定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含有相当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市、州)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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