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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1.企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要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价值和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邮电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如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也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有承受能力后,再按新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2.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含产成品、库存商品损失等)要单独列帐反映,摆在明处,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变为明亏的,银行不加收利息,同时经各级财政部门,上报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冲减公积金或资本金。
  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现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或资本金并报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4.1991年度以前的亏损挂帐,属于主管部门应补未补的,由主管部门逐年补足;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制定弥补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5.对邮电企业清理出来的产成品及库存产品损失(包括盘亏、毁损、价差等)按照国家清理产成品有关政策,占用银行贷款在三年内可归还的,由银行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
  6.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政策决定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并报各有关总行和国务院清产办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7.由于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的利润,影响职工效益工资较大时,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基金发放工资、奖金。
  8.对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计提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9.对查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只要积极清理入帐,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10.利用邮电附加费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筹集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11.为防止前清后乱,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计入当期损益,提取必要的坏帐准备金,不得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邮电部将结合邮电企业实际情况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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