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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物价指数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指数,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资产的重估原值=帐面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其他费用等,下同)×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②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991年比购建年度(1985年 ̄1990年各年各年度)的价格指数;
  ③重估目录中未列出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企业需要重估时,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未列出,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国家定价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价格,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包括1984年)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原值+(1991年价格 ̄1984年价格),凡在重估目录中只列出1991年而未列出1984年价格的,按指数法进行重估。
  ②1984年以后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可调整到1991年价格水平(已高于1991年价格的,不再重估),或按同类老产品的物价指数进行重估。
  “汇率调整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以资产原实际购入价格为定基价格,按外汇汇率变动指数来确定资产重估
  价值,公式为:
                       资产重估年度汇率(中间价)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固定资产实际购入价格×-------------
                       资产购置年度汇率(中间价)
  “重置成本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目前从市场上购买同一项原有资产所需支付的成本,亦称“现时成本”。
  4.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设备管理和财会人员参加的专门重估小组进行。对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不得任意多估或少估。
  5.重估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报表,由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审查签字后上报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对所属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认真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退还原单位限期改正;审查合格后,应将所属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和审查意见汇总后报邮电部。
  (四)资金核实
  1.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重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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