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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1.所有权界定,是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家资产管理范围。
  2.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3.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4.所有权的界定工作,由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填列上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应将审定后的所属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5.在所有权界定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资产价值重估
  1.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资产价值重估的目的,是促使企业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正确核算生产成本,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加快以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2.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是:
  1991年以前(含1991年)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含引进设备、二手设备,与现价背离较大的)要进行价值重估。
  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
  (1)1992年以后(含1992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
  (3)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4)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
  (5)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
  (6)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7)按规定已列入产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贷款(尚未归还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
  (8)已进行或准备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源;
  (9)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资产。
  3.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由企业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重估方法是:①对购买实行价格多轨制或价格已经放开的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各类产品(设备)1991年价格分别较不同年份(1984年 ̄1990年)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价值的增大幅度。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的资产,以原帐面价值乘以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②对购买国家定价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国家定价法”。根据1984年、1991年国家物价局,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重估价格;③对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的非标准设备,经过多次技术改造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④对用外汇进口的技术设备,可采用“汇率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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