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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资产清查,是指对邮电企业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债权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含国外贷款)、专用基金、其他单位投资及其他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线路设备,以及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工具用具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房屋、构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按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实际占用、使用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
  (1)对土地的清查登记,以实物量(平方米)为主,弄清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和原有价值;凡是无偿划拨或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
  (2)对其价值已经纳入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面积不再单独反映价值。
  (3)对已购入的土地尚未兴建房屋和建筑物的,应在登记土地面积的同时,以购入价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4)出租、出借、投资、联营和发包经营的房屋、场地所占用的土地,由原单位进行登记。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和地方国营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对清查出的各项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申报程序办理财务处理手续。经过清理后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标,区别用途(生产性、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2.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库和在帐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集邮商品、库存商品、用户欠费、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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