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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邮电部1993年04月12日公布)


  清产核资是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邮电全行业被国务院确立为第二期扩大试点行业。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见和政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邮电通信事业发展很快,企业资产大幅度增长,资产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资产管理上,还存在“家底”不清,国有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邮电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必须在全国邮电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邮电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一、邮电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邮电全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包括: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按邮清字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按照本细则执行;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及邮电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比照本细则办理。
  二、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和目标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
  通过这次清产核资,要达到的目标是:
  (一)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做到“四清三相符”。即数量清、价值清、能力清、质量清、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经过价值重估,解决资产价值不实问题,使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四)做到资产价值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
  (五)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三、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第一,要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查时间点,即1993年3月31日24时。第二,要与1990年邮电通信企业曾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相衔接,即1990年已查过,没有变化的,只进行核对,不再重查;1990年以后新添置的或1990年虽已清查,但近两年调入调出,技术改造有了变化的,仍要按规定认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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