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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

  (二)努力钻研计量技术业务,不断提高计量管理和检定测试技术水平;
  (三)认真做好计量检定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仪表、器具的检定,凡国家尚未颁发检定规程者,要按部颁发的部门检定规程,检定方法进行;
  (五)计量人员应经常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计量标准和测量仪表的周检率、合格率达到情况,以及计量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人员有权查明原因,向相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计量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设立的计量站,研制计量标准所需的经费,可由管理局掌握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列支,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所需的经费,由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其计量设备检定,维修等费用,可由相关成本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在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站,购置计量标准器具,可纳入院、所仪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二十五条 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应由送检单位支付一定的检定费用,维护单位的检定费可从维护费中开支,科研事业单位的检定费可从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章 奖征

  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各项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开展通信计量工作中,做好显著成绩,对通信、科研、教育、生产、建设起到较好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领导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下违反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当事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使用超周期、不合格仪表测试,影响通信、产品质量,造成损失者;
  (二)技术考核不合格仍然单独操作,或工作不负责任出具错误的检定或测试数据,造成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由于维护计量法律、法规,而遭到打击报复时,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肇事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可向司法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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